20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狗仔與偽歌迷

 
 
 
 (文摘自102.11.03 蘋果日報/賴芳玉)
 
 
近日國際導演來台拍電影,因狗仔跟拍引發衝突
而蕭敬騰因歌迷半夜按鈴送煲湯而受驚嚇,保母車再次被偽稱歌迷之人盯梢潑糞報警
 
 
 
兩則新聞看似無關
卻讓我想起二年前的大法官解釋第689號
當時因記者跟拍名人遭警察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
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以罰鍰,因而聲請釋憲
 
 
 
記得當時幾位在學術上從事性平研究的女性友人
在獲知即將召開憲法法庭時,我們相約於假日餐敘討論違憲這件事
 
 
 
《社維法》原意保護女性
 
 
好友問:「這次憲法法庭都是辯論該規定是否使新聞採訪者
的跟追行為受到限制,而違憲,但該規定的立法原意是保護女性人身安全,而不是狗仔問題
 
 
 
我們該如何讓大法官能在這號解釋裡討論女性人身安全議題
在實務上關於女性被跟追的情形,法律上如何運作
她們遇到類似狀況如何受到保護?曾經適用《社維法》89條處理嗎」
 
 
 
我頭痛的說:「所謂跟追
目前相關法令,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規定跟蹤內涵
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督、跟追的行為
 
 
 
因此家庭成員可透過該法聲請保護令
但如屬於一般情侶或陌生人,就必須視狀況,判斷跟追行為
是否適用性騷擾相關法規,不過這都沒有類似《家暴法》的禁制令,很難及時受到保護
至於《社維法》,我還真未看到案例」
 
 
 
好友點出一件事:「其實國外實施《反跟蹤騷擾法》多年
遏止這些惡意對人盯梢、尾隨、緊追不捨
讓人恐懼不安的行為,《社維法》規定明顯保護不足,立法手段不足達到目的,值得深思」
 
 
 
但我們對於如何在憲法法庭
喚起社會覺醒深感困窘
當看到憲法法庭雙方都未論述此爭點後,確實失望
 
 
 
不過大法官還是在理由裡提到宜另定專法或修法以求周全
這次二則新聞事件登上頭版,雖眾人關心國際導演的觀感、揣測歌手被潑糞原因
但還是提醒袞袞諸公研議《反跟蹤騷擾法》的立法必要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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