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多元成家,不只同性婚

 
 
 
(文摘自102.11.20 自由時報/(社會學人),費蒙妮妮)
 
 
 
由多個社運團體組成的「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一般簡稱伴侶盟)
所提出的《多元成家草案》
 
 
 
其中的「婚姻平權」一案
終於在今年的10月25日在立法院完成一讀,準備進入後續攻防
 
 
 
某位藝人之前在臉書透露反對該法案之後
立即在各個網路平台引發激辯,可見此事之爭議非同小可
 
 
 
雖說目前的輿論常把焦點放在同性婚姻上
但各方的爭議卻已遠遠超出同性婚姻的範圍,有一些誤解需要釐清
另一些則值得我們留意和省思
 
 
 
三案並陳,惟有婚姻平權過關
 
 
伴侶盟所提出的三條多元成家的草案
分別是「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
 
 
 
首先,「婚姻平權」的攻防焦點
在於意圖修改民法972條
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改為「雙方」
等於是容許同志婚姻
 
 
 
其次,「伴侶制度」則是不限性別、愛情、性關係的二人約定
與婚姻制度的最大差別在於可單方解消關係,可說是更彈性和流動的親密關係
 
 
 
第三個「家屬制度」
則是不限性別、不限人數、不必有愛情或性關係的二人或多人的同居約定
也可單方解消關係,主要的特色在於互相照顧
 
 
 
由於伴侶盟在推動草案之時是三案並陳
目前在網路流通的訊息中,有不少誤解,都是錯把「婚姻平權」的草案
和「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的內容相混
 
 
 
但應注意的是:「伴侶制度」可單方解約
「家屬制度」可讓多人同居
但「婚姻平權」即使擴大了婚姻對象不再限於異性,但仍需遵守二人關係
且雙方同意方可離婚的現有法規
 
 
 
因此,多元成家草案包含同性婚姻,但不是只有同性婚姻
且「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因立委提案連署人數不足而未能進入審查
 
 
 
所以未來在觀察立法過程時,可僅把焦點鎖定在同性婚姻
但應避免移花接木,誤認未來的婚姻制度也將開放單方解約或是多P關係
 
 
 
婚家制度面臨考驗,新模式詮釋親密關係
 
 
從這次爭議可以看出
不論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都把婚家制度視為珍寶
 
 
 
非常符合西歐在19世紀開始
的現代家庭制度理想,將愛、性、婚、孕、照(照顧及養育)融於一身
 
 
 
然而,英國社會學名家紀登斯(Anthony Giddens)
在《親密關係的轉變》一書便指出,由於交通及資訊科技的進步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遠距離行動已稀鬆平常
不論求學、工作到親密,都可隨著電郵、臉書、Line、Skype、雲端系統等技術四處移動
使我們得以和遠方的人相遇、和靠近的人疏遠
 
 
 
這本發表在20年前(1992年)的著作
和台灣現今的婚家制度有若干符節
常往返兩岸的台商所身處的「通勤家庭」、留學生靠臉書隔海維繫著「遠距情愛」
在不同縣市工作只能週末相聚的「週末婚姻」
 
 
 
如今,「愛」可以是柏拉圖式的純戀、「性」可以是一夜之緣
「婚」搞不好只是生活夥伴、「孕」常聽到借種生殖、「照」仰賴私人儲蓄和商業保險
 
 
 
原本將愛、性、婚、孕、照一把抓的婚家制度
雖然絕不會輕易消失,但鬆動、分化或轉型,已是必須嚴陣以待的趨勢
 
 
 
若是對多元成家三草案稍加比較
「婚姻平權」保留著性、婚、照,但拓廣了愛至同性
且在孕上開啟了同志的收養權利
「伴侶制度」不但改變傳統的愛與孕,連性與婚都不一定要有
至於「家屬制度」最為寬鬆,除了留下「照顧」之外,愛、性、婚、孕皆可拋
 
 
 
由此可見,三個法案對親密關係的規定,可說是由嚴格到寬鬆,從固定到流動
即使現今並未列入立院審查
但的確值得每一位珍惜親密、愛護家庭的讀者好好省思
 
 
 
就算挪去同性之愛的選項
或擋下了多元成家的所有草案,我們遲早須設法面對
舊式的婚家制度已不再是鐵板一塊
 
 
 
大環境配套不可少,自由與責任須取得平衡
 
 
既然這三條法案象徵著由嚴格到寬鬆的三種親密關係模式
不禁使我們要問,依賴傳統家庭最深的老弱婦孺等弱勢者,在未來的親密關係裏有何保障
 
 
 
事實上,即使沒有多元成家方案出面逼宮
傳統婚家制度早就在這些任務上疲於奔命,至於多元成家方案
頂多是讓照養的提供者擴大到親屬之外,但也絕不應被視為福利制度的新靠山
 
 
 
台灣的社會福利學者們早已指出
我國的福利現制偏向「殘補式福利制度」,乃是以家庭主義(familism)為核心
將照養義務盡量推給家庭,以降低雇主與政府的責任
 
 
 
因此,我們對多元成家方案的想像不應只限於私領域
而是該連帶檢討社會政策面對弱勢之不足,及勞動政策對受僱者的高度不友善
才能避免重蹈家庭主義的覆轍
 
 
 
拋棄式愛情太傷人,承諾前請先省思
 
 
最後,但絕非最不重要的,是人們對待承諾的方式
美國心理學名家史騰堡(Robert J. Sternberg)曾提出「愛情三元論」
將親密、熱情、承諾,並列為愛情的三大要素
 
 
 
不論結婚者性別為何?也不論是婚姻、伴侶或家屬
在這不確定年代裡,人們很容易拋棄固定的關係,以保有永遠可以自由離合的可能性
 
 
 
可是在人生中有許多最珍貴的經驗
卻只有在自由與責任的平衡中才得以品嚐
 
 
 
不論未來對於親密關係的法案有何轉變
除讓愛好自由的人得到彈性,也別忘了讓重視承諾之人不受傷害
這是在法律條文上見不到、卻值得每個人在對人開口說出承諾以前,該省思的
一種絕不忍心傷人的美好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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